上海外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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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8月27日 星期一

拜託…請各位告訴大家這權力~~

別被錯誤訊息誤導


請別擔心
如果可以請領勞保失業金給付
而且符合請領6個月資格
請領滿它
~~~~~~~~~~~~~~~~~
別懷疑

"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" 指的是
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,
換言之- 必須再加投保勞保滿一年才可以因非自願性失業再申請勞保失業金。
不是所有勞保投保年資重新起算



這是之前所發出的文章…
若領滿6個月勞保失業金!!那??可能虧大了

(希望別用上)
未來大家都可能用得上.記得不要領滿 6個月.
依此規定, 失業金一輩子最多領五個月.領滿 6個月, 退休金就沒有了.

勞保局規定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。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
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 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
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 快告訴你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
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自己看看吧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05071
:::◎首頁> 失業勞工> 如何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> 失業給付> 給付標準及期限

給付標準及期限
更新日期 2005/4/22
一 給付標準:.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 分之60發給,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。
二 給付期限:.
1.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。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 起算。 2.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,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。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 津貼,以發給6個月為限;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。
3.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 給付,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,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 起算。
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:.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,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,其 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,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,應自 失業給付中扣除。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,不予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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